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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篇 行為識別系統(BIS)

      發布時間:2015.08.25  信息來源:東華實業集團  

      行為識別系統是實現企業目標所從事的企業的動態工作。它是在企業理念的指導下同,得到全體員工認可并遵守的行為方式。分為對內對外兩部分。


      東華實業集團員工行為守則

      第一條 遵守社會公德
      1、愛國守法,明禮誠信,自尊自強。
      2、崇尚科學,嚴謹務實,求知進取。
      3、助人為樂,關愛集體,熱心公益。
      4、講究衛生,節約資源,保護生態。
      第二條 追求家庭美德
      1、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恩愛,相濡以沫。
      2、教育子女,言傳身教,平等尊重,循循善誘。
      3、勤儉持家,勤勞致富,鄰里和睦,互幫互助。
      第三條 恪守職業道德
      1、金的人格,鐵的紀律。
      2、團結合作,務實創新。
      3、誠實守信,服務業主。
      4、珍惜客戶,尊重同行。
      5、可宣傳自己,不誹謗他人。
      第四條 儀容、儀表
      1、上班時必須穿工作服,正確佩帶工作牌。
      2、注意口腔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
      3、服裝干凈、整潔衛生;不穿拖鞋。
      4、男員工不蓄胡須;女員工不濃妝艷抹。
      5、舉止文雅,不當著他人面擤鼻涕,摳鼻孔,掏耳朵,剔牙齒;更不要當著他人面打噴嚏,打哈欠。
      6、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走又走相,做到精神飽滿,穩重大方。
      第五條 基本禮儀
      1、進他人辦公室前,應輕聲叩門,經認可進入,經示意入座。
      2、員工之間或與客人相遇時,應點頭示意致以問候;對初次見面客人應主動自我介紹。
      3、與人打招呼時,應迎合對方視線,充滿笑容,聲音清晰,語調適宜。
      4、同客戶、來訪者、同事見面時,互相握手致意,順序是先女后男,先長輩后完備。
      5、握手要掌握力度與時間,男士之間握手,用力表示親切,但男女之間握手,用力不能太猛,時間宜短一些。
      6、相互稱呼時,對男士可稱呼“×先生”,對女士一般稱呼“×女士”。
      7、交換名片時,一般是低位送給高位,應雙手向對方遞交名片,同時進行自我介紹。
      8、收到名片后,應致謝并認真審視后收好;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對方。
      9、與客人同行,注意為客人領路,讓客人優先。與女士同行,注意女士優先。告別時,握手致意,送至辦公室門口,親密朋友、要人可酌情分別送至樓梯口、門口。離別時,應相互道別。
      10、在喝茶或喝飲料時,喝時不能發出聲音,茶和飲料不宜喝盡,應留少許為禮。吸煙時,須先征得主人同意,或看是否有允許吸煙的標志。煙灰、煙蒂要放在煙灰缸中。
      11、雙方交談時,中途要上洗手間,應向對方打招呼。
      12、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如“您”、“請”、“謝謝”、“對不起”、“沒關系”、“再見”等。
      第六條 與人交談
      1、與人談話,平等尊重,親切自然,用語文明禮貌,態度誠懇真摯,不卑不亢;上班盡量講普通話。
      2、與人交談,忌高談論闊;忌主觀判斷;忌連續發問;忌隨便打斷別人的談話或搶接別人的話題;忌偏離主題;忌使用臟話、粗話;忌使用口頭禪、俗語。
      第七條 接待客人
      1、接待要做到熱情大方,使客人有“四感”:即親切感、舒服感、驚奇感、留戀感。
      2、對業務無關人員,盡量婉言謝絕不接待。確難以拒絕,也應誠懇解釋,千萬不要造成不良影響。
      3、接待貴賓來訪時,男員工要佩戴領帶。
      第八條 登門拜訪
      1、拜訪客人應提前預約,準時到訪。
      2、因故不能赴約,應盡快通知對方。若無法通知,事后應專程前往表示歉意;如果因某事遲到,應向對方道歉,說明理由,取得對方諒解。
      3、拜訪客人,應避開用餐時間、睡眠時間。
      第九條 對待客戶
      1、不論是面談,還是電話聯系,不論是業務接待,還是投訴處理,都做到認真、熱情、及時反饋。
      2、微笑迎送客戶,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接待外賓
      1、接待外賓應講友好、講信譽、講禮貌,注意行為美、品德美、語言美、風度美;既不趾高氣揚,也不低三下四,不失國格,不失人格。
      2、在工作崗位上遇客人來參觀,應照常工作。當著客人的面,不要指手劃腳,交頭接耳。
      3、客人提問題時,可實事求是地回答。但要內外有別,注意保密,有損企業聲譽的話不說。
      4、不得向客人索取紀念品,不得硬索簽名。不問年齡、婚姻、工資等屬個人隱私的事。
      第十一條 電話禮儀
      1、接聽電話應迅速(鈴聲不超過三聲),語氣溫柔,使用文明用語。
      2、第一句話要說“您好!××公司”。
      3、打電話時不用免提鍵,不要高聲,以免妨礙他人工作。
      4、通話應簡潔明了,不長時間占用電話和影響下一個電話的接聽。
      5、接到同室人員的電話,應熱心做好留言、傳話工作。
      6、重要電話應作記錄并書面答復。
      7、遇到撥錯號的電話應耐心解釋說明。
      第十二條 崗位紀律與作風
      1、不曠工、不遲到、不早退。
      2、每天提前10分鐘崗前準備,延后10分鐘下班。
      3、做好交接班口頭交待或記錄。
      4、雷厲風行、愛崗敬業。
      5、優質高效、完成任務。
      6、不貪功、不諉過。
      第十三條 工作紀律
      1、工作日清日畢。
      2、服從管理人員行使正當的管理職權,服從工作分配、調動。
      3、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
      4、上班時間不閑聊,不打瞌睡,不擅離崗位,不干私活,不聚眾談笑打鬧,不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不妨礙他人工作以及不從事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一切事務。
      第十四條 保密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和公司的保密制度。
      2、機要工作人員應做到守口如瓶。做到不泄密、不失密。
      3、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4、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5、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6、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7、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8、不在私人信件上泄露秘密。
      9、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庭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
      10、不在不利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資料。
      11、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郵局、網絡中傳遞保密事項。
      12、不攜帶保密資料瀏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執行上級指令
      1、執行指令迅速、準確、高效。
      2、發現或出現問題時應盡快與上級商量、匯報、切勿因為疏忽而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結束后以口頭或書面向上級復明。

      第十六條 獨立工作態度
      1、以主人翁的態度,保持高度的熱情,投入到本職工作中去。
      2、不斷學習,勤于鉆研,業務精通,勇于創新。
      第十七條 和同事配合工作
      1、以公司利益為重,團結協作,互相尊重,不推諉,不拉幫結派。
      2、工作上有意異議,商討解決。
      3、在團隊合作原則下,尊重個人首創精神。
      第十八條 對下屬工作指導
      1、合理授權、定期了解、指導協調、客觀評價。
      2、平等尊重、循循善誘、因人施教、一般不越級指揮。
      第十九條 召集和參加會議
      1、召集會議,提前電話或書面通知,說明時間、地點、議程。
      2、參會不遲到,請假應提前告知或采用書面形式。
      3、認真聽會,做好記錄,積極發言。不看與會議無關的材料,不頻繁進出會場。
      4、會議期間,應將手機等通訊設備關閉或調整到無聲、震動狀態。
      第二十條 領導干部職業道德要求
      領導為公仆,宗旨須牢記。
      決策講科學,創新意識高。
      作風重民主,團結最重要。
      廉潔一身清,勤政須做到。
      秉公辦實事,求真務實效。
      任人唯賢才,身教勝言教。
      勤學重修養,謙虛戒驕傲。
      重德講奉獻,信念不動搖。
      第二十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要求
      愛崗忠職守,作風須過硬。
      知識常更新,業務宜求精。
      團結重協作,服務為基層。
      辦事講原則,文明重守信。
      工作須勤奮,管理求創新。
      自覺守法紀,淡泊利與名。
      自律樹形象,當好機關人。
      第二十二條 工程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要求
      愛崗愛專業,盡責甘奉獻。
      工作求實效,作風須謹嚴。
      設計重求精,施工講安全。
      現場細檢查,質量嚴把關。
      技術過得硬,攻關莫畏難。
      看輕名和利,取長勿嫉賢。
      知識不尋租,自律保平安。

      第二十三條 經營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要求
      當好紅管家,業務須加強。
      法規是準繩,辦事不離綱。
      努力降物耗,算好成本賬。
      來往賬目清,廉潔樹形象。
      競爭講公平,誠信當弘揚。
      優質創品牌,經營拓市場。
      持家須勤儉,企業更興旺。
      第二十四條 保衛人員職業道德要求
      忠誠護東華,本領須過硬。
      站好門衛崗,執勤講文明。
      車輛停到位,巡查更認真。
      執法不枉法,廉潔且公正。
      優質且高效,大方又熱情。
      社情須掌握,觀察要細心。
      群防又群治,全力保穩定。
      第二十五條 一線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要求
      不畏臟累險,愛崗把業敬。
      安全視為天,質量做保證。
      守章不違紀,操作按規程。
      掌握新知識,技能須提升。
      環境衛生好,生產講文明。
      協作顧大局,團結情誼真。
      當好主人翁,創新敢競爭。


      關于加強職工病事假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加強職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經集團公司研究,現對職工病事假管理相關工作做如下規定:

      一、病假管理

      (一)審批程序

      1、職工因病請假五天以下的,須持定點醫院 / 病 /  /  / ,五天以上的除定點醫院 /  /  /  / 外,還必須持定點醫院就診的病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不允許找人代交。

      2、住院職工住院時要及時向單位報告,月底憑住院單及相關治療費用證明到單位辦理病假手續。

      3、職工在外就醫須請假的,必須事先通知單位,月底憑住院單、相關證明和 /  /  /  / 到單位辦理病假手續。

      (二)相關規定

      1、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累計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各單位必須進行勞動或醫務鑒定,指定專人負責,鑒定的所需資料、鑒定時間、鑒定地點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各單位。

      2、凡經鑒定可以工作的,各單位必須停止病假的審批,通知本人回單位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單位弄虛作假,對能上班人員仍然予以請假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黨政領導的責任。鑒定結果未下發前,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2、經鑒定不能從事工作仍需繼續休息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休息治療期間工資待遇按董發[2009]29號文執行。

      3、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4、對患有癌癥等重大疾病的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痊愈的,由本人或家人申請,經單位批準,醫療期適當延長。

      二、事假管理

      (一)職工因事確需請假的,原則上不允許事后補辦手續。職工因突發事情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由本人電話通知單位主要領導,單位要及時了解情況,情況屬實的必須在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二)事假不允許按月請假。凡經查出弄虛作假,無故請事假,按曠工論處,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三、由各單位行政第一負責人行使病事假的最終審批權。

      四、違紀職工的處理

      (一)當月連續曠工3-5個,年度累計曠工6-10個的,給予半年的降一檔工資處分;

      (二)當月連續曠工6-14個,年度累計曠工10-29個的,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三)連續曠工15個以上,累計曠工30個以上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對于其它的違紀行為按集團公司相關文件執行。

      (五)受降一檔工資或留用察看處理的職工,各單位要形成書面材料和填寫《職工處理意見表》(附表1),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六)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除提供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實認定材料外,各單位負責填寫《職工處理意見表》,一并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五、各單位要做好病事假和違紀職工的考勤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人員花名冊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附表2、附表3)。

      六、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淮南東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淮南東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處、項目部、子(分)公司,西部開發部,機關各部室等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各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三條  集團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在冊員工一律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條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負有相互如實告知義務。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員工簽訂。

      第六條  新進入集團公司的員工,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超過規定期限不到用人單位報到的,取消錄用分配資格。

      第七條  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須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應當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與本企業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一條  首簽勞動合同的,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經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一、違反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情形:

      (一)采取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正當手段建立勞動關系的;

      (二)新招聘人員在試用期內被證明身體狀況、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年度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四)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

      (五)在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

      (六)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員工超過規定報到期限不到單位報到視為曠工,超過規定報到期限15天以上,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違反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

      (一)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直接責任人、事故科(區、隊)的班(隊)長;

      (二)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事故直接責任人、事故科(區、隊)的班(隊)長、科(區、隊)長;

      (三)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責任人、事故科(區、隊)的班(隊)長、科(區、隊)長、事故單位分管領導、事故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四) 違反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及29條紅線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三、工作失職、違法違紀的情形:

      (一)在銷售、采供、設計、設備選型、工程管理等企業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職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破壞機器設備、儀器儀表等經濟損失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盜竊企業財物價值500元以上的;

      (三)在招議標工作中,與投標方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

      (四)克扣、截留員工工資、獎金的;

      (五)私設小金庫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擅自挪用企業資金5000元以下負有直接責任的;

      (七)違法信訪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法規或集團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企業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與員工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工作單位。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或員工均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應續延至所列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地方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六級的,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其中五至六級的,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限已滿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調離集團公司的,要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對其進行考核?己撕细竦,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的續訂手續,不需要辦理終止原勞動合同手續。員工不愿續訂勞動合同或經考核不合格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五章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向員工提出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所屬各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六條  接受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七條  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經員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下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情形,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并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愿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章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材料要求: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關系),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凡屬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由所屬各單位提供調查筆錄、曠工考勤記錄等事實認定材料;違反安全規章行為,由安監部門提供事實認定材料;違反財經紀律、工作失職行為,由紀委部門提供事實認定材料;違反法紀行為,由公安保衛部門或司法部門提供處罰決定書、判決書等事實認定材料。

      第三十條  程序要求:

      一、用人單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關系),必須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上述事實認定材料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征求工會意見后,經公司研究并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理決定,同時開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見附件1、附件2)。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要及時向員工本人送達。

      二、用人單位終止員工勞動合同(關系),除員工退休(退職)、死亡(失蹤)外,一律要開具并向員工本人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員工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在自解除(終止)員工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15日內,辦理以下事項:

      (一)填制《淮南市所屬各單位失業保險人員增減花名冊》,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辦理失業保險人員減員登記。

      (二)持登記后的《淮南市所屬各單位失業保險人員增減花名冊》和失業人員的檔案,送市失業保險機構審查,領取失業人員培訓通知。同時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三十一條  送達要求: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應由所屬各單位派員直接送達員工本人。送達后必須由送達人和收件人雙方在送達回證(見附件3)上簽字。收件人拒絕簽收的,可采取公證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可采取郵寄(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形式送達。既不能直接送達,也不能郵寄送達的,可在新聞媒體上公告送達。送達后要保存好相關證據。

      第七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工會代表企業全體員工與集團公司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第三十三條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工作,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所屬各單位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員工代表、法律顧問和人力資源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發生的勞動爭議問題。

      第三十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員工可申請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負責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代理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活動,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九章  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基層各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完善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與基礎工作,具體辦理單位與員工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等事宜。

      第三十八條  集團公司對勞動合同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制度和辦法與法律法規不符、對基層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各基層單位對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上報,或上報的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符,發生勞動爭議敗訴案件等情況的,扣減機關相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一次性獎勵。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及事項或有關規定與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以往關于勞動用工、勞動處罰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的下屬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安全20條紅線的界定和處理   

      1.嚴禁酒后上崗,干部酒后上崗的給予撤職處分,職工酒后上崗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管理干部違章指揮,一經查實,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3.個人違章作業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為受訓不合格人員或未參加培訓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書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給予科(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大過處分。

      5.員工接受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待崗3個月。第一次補考不合格的,待崗半年;第二次補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6.擅自調整供電系統保護整定值,造成越級跳電的,或違反“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誰送電”停送電制度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給予科(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大過處分。

      7.凡違章帶電作業者,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并追究互聯保人的責任;給予副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8.機電維修工凡穿拖鞋從事檢修工作的,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并追究互聯保人的責任;給予副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9.凡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必須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協同操作。凡發現單人作業者,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并追究互聯保人的責任;給予副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10.電工從事檢修工作,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凡發現一人單獨進行電氣檢修工作的,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并追究互聯保人員的責任;給予副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11.高壓線路檢修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兩側加裝接地封線。凡違章操作,現場施工負責人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并追究互聯保人的責任;給予副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12.電工進行電氣檢修工作時,必須佩戴相應電壓等級的試電筆,并正確使用。否則,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并追究互聯保人的責任;給予副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13.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電機車司機開快車、過道口不鳴鈴警示。一律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互聯保人責任,給予跟班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

      14.燒焊、切割、機械加工、機電運輸、供電等崗位作業時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待崗三個月處分,給予跟班隊長撤職處分、隊長降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

      15.對因食品采購、存放過程中造成食物變質,引起食物中毒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因酒店、食堂等后堂人員不按規定關閉火源并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7.特種設備從業人員不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不按要求進行日常巡視,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并繼續使用,造成特種設備損壞及人員傷害的,解除直接責任人勞動合同。

      18.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的,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安全監管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9.凡酒后駕駛公車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車輛管理干部降職處分,科級干部給予記過處分,分管處長(經理)給予警告處分,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出車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一律給予開除留用一年的處理,并調離本崗位。

      20.嚴禁在集團公司辦公平臺發布不良信息,因發布不良信息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東華實業(集團)公司物業從業人員二十條硬性規定

      一、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工作不服從安排,不聽從指揮(包括接調度指令不執行),服務態度不端正,與業主發生爭吵,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

      二、因人為因素造成服務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引起媒體曝光,公司聲譽受損,給予小區辦主任(負責人、科隊長,下同)降職或撤職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記過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警告處分。

      三、脫崗、睡崗,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班中飲酒、酒后上崗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200元。

      四、遲到、早退、班中竄崗,不按規定參加會議,上崗不按規定著裝;不按規定佩帶工作牌或服務牌;班中玩手機,網上聊天、購物等干與工作無關事務等;每查出一次處罰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200元。

      五、不按規定召開晨會(班后會),不按標準化流程巡檢,或巡檢頻次不夠;不按以分計資考核;不建家政服務信息平臺、不公示服務項目和聯系電話;不建業主車輛信息臺賬,臨時停車位無劃線;不建裝修垃圾堆放點及標識牌,不建窨井(化糞池、雨水井)、設施設備、綠化養護等管理臺帳;不編制設備、綠化等專項服務維修、養護工作計劃;節假日、雙休日沒安排人員帶班;每查出一項問題,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包保領導處罰200元。

      六、小區(項目)獨立核算不如實上報收支數據,瞞報、虛報、克扣、截留;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小區辦主任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給予綜合辦主任處罰1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200元。

      七、不用規范語言接待業主,對投訴、報修不記錄、不處理、不匯報、不按規定時間回復;不做服務后回訪;過程記錄不完整、不閉合;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200元。

      八、檔案資料保管混亂,檢索目錄不清楚,資料收集不齊全;外泄業主資料;不按規定時間收集、整理崗位記錄資料;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進“三違” 學習班學習,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200元。

      九、門衛不按標準化流程交接班;不按時站立形象崗;對車輛進出不執行交通手勢引導;對外來車輛(外來閑雜人員、大宗物品)進出不詢問、不登記;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給予保衛股長處罰1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200元。

      十、巡視不按規定時間、線路、頻次巡邏,不按規定如實填寫記錄;巡查中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報告;每查出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給予保衛股長處罰1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200元。凡因人為因素,造成責任性業主經濟損失,企業被起訴或造成重大經濟受損,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機動車輛占綠地、占人行道亂停放;自行車棚監督管理失控,造成投訴;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給予保衛股長處罰1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200元。

      十二、不按規定時間對消防設備設施巡查,現場無確認記錄;消防器材過期;消防栓設施不完善、衛生差;消防通道不暢通;每查出一項,給予責任人處罰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給予保衛股長處罰1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200元。

      十三、智能監控室不堅守崗位,不作崗位記錄,對監視屏的異常情況不處理、不匯報;每查出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給予保衛股長處罰100元,給予分管領導處罰200元。凡不經領導同意,隨意將記錄資料外閱、外借、制作副本等行為,進“三違”學習班學習;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2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300元。

      十四、衛生清掃保潔不按標準化工作流程作業,道路、廣場不按規定頻次清掃;不按規定時間輪流保潔;垃圾不按時清運;垃圾筒、果皮箱、宣傳欄等配套設施不按規定頻次清潔;不按規定時間、頻次防疫消毒;小區內有散養家禽;健身器材上有晾曬衣物;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

      十五、裝修建材長期占道堆放;裝修垃圾占道、占綠地亂堆放;清運不及時;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罰款100元。

      十六、窨井、化糞池、雨水井不按規定頻次巡查、清淤;發生堵塞或蓋板缺失、損壞,沒有及時處理;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S池不按規定排放沼氣,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200元,給予包保領導處罰300元。

      十七、綠化養護不按標準化規程、頻次修剪、養護、記錄;綠籬不整齊,外觀嚴重變形,灌木無造型;植物大面積被破壞、踐踏、占用、枯死;綠地、綠籬、灌木內雜草、雜物較多;綠地內有種菜;樹木有拉繩曬衣物;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

      十八、設施設備管理不按規定填寫養護工作記錄;設備無包保責任人標識;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處罰100元。

      十九、設施設備管理不按規定頻次巡查,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匯報;設備不按定期維保;公共設施零星維修不及時,設備設施使用出現故障,沒有采取措施;應急維修不能按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每查出一項處罰責任人50元;當月同類問題累計查出三次,給予小區辦主任(或機電負責人)處罰100元。

      二十、辦公樓宇等非住宅物業服務,不按崗位標準化流程操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時間、服務頻次、服務質量要求,每查出一項服務不合格問題處罰責任人50元;每次對每個項目檢查累計查出三個問題,給予項目負責人處罰100元。凡被甲方投訴,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給予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項目負責人撤職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物業管理實操手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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